国 务 院 关 于外国企 业 来源于我国境内的 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 问题 的通知
2000年第36期
2000年12月25日出版
国 务 院 关 于外国企 业 来源于我国境内的
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 问题 的通知
国发[2000]37 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 辖 市人民政府,国 务 院各部委、各直属 机构:
为 公平税 负,支持中西部地区 发 展 经济,根据《中 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 企 业 和外国企 业 所得税法》第十九条 的 规 定,现 就外国企 业 从我国取得的利息、租金、特 许权 使用 费 等所得征收企 业 所得税 问题 通知如下:
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,对 在我国境内没有 设 立机构、场所的外国企业,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、租金、特许权使 用 费 和其他所得,或者 虽设 有机构、 场 所,但上述各 项 所 得与其机构、 场 所没有 实际联 系的,减按 10% 税率征收企 业 所得税。
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
二 〇〇〇 年十一月十八日